張喜武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畜牧法第一條規定的立法宗旨,就是為了規范畜牧業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在畜牧法具體章節中,始終都體現了保證畜產品質量和安全這樣一條主線。
他介紹說,畜牧法重點是對分散養殖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行規范和技術指導,對規模化養殖,特別是對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也規定了具體的養殖行為。畜牧法確立了建立畜產品質量追溯制度這項重大管理制度。規定要實施畜禽標識和建立畜禽檔案,保護養殖環境。
張喜武表示,這些規定一方面是要加強對畜牧業生產環節當中的監管,同時也對畜禽的交易場所、交易行為、活畜禽的運輸進行了規范,主要是保證畜禽生產管理措施的到位,和畜禽交易運輸環節的質量控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