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
第一條 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