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18日,衛生部印發了《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將學校食物中毒劃分為3級,明確規定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規定》中將食物中毒按嚴重程度劃為3個等。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規定》指出,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據了解,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少于29人的,要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30人及以上的,要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生前已將學校未履肥稱肺郎職責情況書面報告學校主管領導,而學校主管領導未采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承擔責任。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