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衛生部
【頒布日期】 19901126
【實施日期】 19901126
【文號】 衛生部令第8號
【題注】 注:1996年5月29日 衛監發(1996)第33號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改為“衛生行政部門”,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接觸食品的各種塑料食具、容器、生產管道、輸送帶、包裝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樹脂和助劑。
第三條 各加工、銷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合成樹脂及加工塑料制品應符合各自的衛生標準,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不得經營和使用。
第五條 酚醛樹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產管道、輸送帶等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
第六條 凡生產塑料食具、容器、包裝材料所使用的助劑應符合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助劑使用衛生要求。
第七條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裝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須在T顯處印上“食品用”字樣。
第八條 凡生產塑料食具、容器、包裝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單位,必須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認可方可進行生產。在生產、運輸、貯存過程中,應防止有毒化學品的污染,生產廠不得同時生產有毒化學物品。
第九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常及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采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