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乳酸菌飲料 QB 155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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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乳酸菌飲料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鮮乳或乳粉、植物蛋白乳(粉)、果菜汁或糖類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劑與輔料,經殺菌、冷卻、接種乳酸菌發酵劑、培養發酵、稀釋而的活性或非活性飲料。
2 引用標準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 4789.2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
GB 478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 4789.10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11 食品衛生微生F學檢驗 溶血性鏈球菌檢驗
GB 4789.1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數測定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方法
GB 5009.11 食品中總砷的測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銅的測定方法
GB 5409 牛乳檢驗方法
GB 5410 全脂乳粉
GB 5411 脫脂乳粉
GB 6914 生鮮牛乳收購標準
GB 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 12143.1 軟飲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測定方法 ― 折光計法
GB 乳酸菌飲料衛生標準*
3 產B分類
按殺菌和不殺菌分為兩類:
a. 活性乳酸菌飲料 經乳酸菌發酵后不殺菌制成;
b. 非活性乳酸菌飲料 經乳酸菌發酵后殺菌制成。
4 技術要求
4.1 原輔料
4.1.1 牛乳 應符合GB 6914的規定。
4.1.2 乳粉 應符合GB 5410或GB 5411的規定。
4.1.3 白砂糖 應符合GB 317的規定。
4.1.4 食品添加劑 應符合GB 2760及其它相應食品添加劑國家標準的規定。
4.1.5 其它原輔料 應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要求。
4.2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
│ 項 目 │ 要 求 │
├─────┼───────────────────────────┤
│ 色 澤 │均勻乳白色或乳黃色。果菜汁發酵的品種可帶有果菜汁的色澤│
├─────┼───────────────────────────┤
│滋味和氣味│酸甜適口,具有乳酸菌飲料特有的滋味氣味,無異味 │
├─────┼───────────────────────────┤
│ 組織狀態 │呈均勻細膩的乳濁液,允許有少量沉淀,無異物,無分層現象│
└─────┴───────────────────────────┘
4.3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標
┌────────┬─────────────────────┐
│ 項 目 │ 要 求 │
├────────┼────────&────────────┤
│ 凈容量允許差% │≤±(每批產品平均凈容量不得低于規定凈容量) │
├────────┼─────────────────────┤
│ 蛋白質% │≥0.7 │
├────────┼─────────────────────┤
│ 可溶性固形物% │≥10 │
├────────┼─────────────────────┤
│ 酸度oT │ 25-28 │
├───b────┼─────────────────────┤
│ 砷,mg/kg │ ≤0.5 │
├────────┼─────────────────────┤
│ 鉛,mg/kg │≤1.0 │
├────────┼─────────────────────┤
│ 銅,mg/kg │≤5.0 │
└────────┴─────────────────────┘
4.4 微生物指標
應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微生物指標
┌──────────────────┬───────┬────────┐
│ 項 目 │活性乳酸菌飲料│非活性乳酸菌飲p│
├──────────────────┼───────┼────────┤
│ 乳酸菌數(出廠時),個/mL │ ≥106 │ - │
├──────────────────┼───────┼────────┤
│ 菌落總數,個/mL │ │ ≤100 │
├──────────────────┼───────┴────────┤
│ 大腸菌群,個/100mL │ ≤3 │
├──────────────────┼───────────────┤
│致病菌(系指腸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 不得檢出 │
├──────────────────┼────────────────┤
│ 酵 母,個/mL │ 50 │
├──────────────────┼──;─────────────┤
│ 霉 菌,個/mL │ 30 │
└──────────────────┴────────────────┘
5 試驗方法
5.1 感官
應在感官檢驗室內或在符合感官檢驗要求的其它實驗室內,檢驗產品的色澤、滋味、氣味、組織狀態,可按附錄A評分。
5.2 凈容量
用精度為0.5ml的量筒分別測量所取樣品的體積,取平均值為測量結果。
5.3 蛋白質
按GB 5009.5規定的方法測定。
5.4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 12143.1規定的方法測定。
5.5 酸度
按GB 5409.中2.1.1條規定的方法測定。
5.6 砷
按GB 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5.7 鉛
按GB 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5.8 銅
按GB 5009.13規定的方法測定。
5.9 乳酸菌數
按GB 規定的方法測定。
5.10 菌落總數
按GB 4789.3規定的方法測定。
5.11 大r菌群
按GB 4789.3規定的方法測定。
5.12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5.13 酵母和霉菌數
按GB 4789.15規定的方法檢驗。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6.1.1 出廠時對每批產品進行檢驗,并在大包裝中附以產品合格證。
6.1.2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凈容量、酸度、可溶性固形物、乳酸菌數、菌落總數和大腸菌群。
6.2 形式檢驗
6.2.1 形式檢驗每季度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形式檢驗。
a.原料、工藝、設備有較大變化時;
b.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c.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6.2.2 形式檢驗項目包括4.2 4.4條的全部規定。
6.3 抽樣與組批
6.3.1 同一班次同一生產線、同一規格、同一包裝、同一品種的產品為一組批。
6.3.2 由檢驗人員自同一組批產品中,按檢驗項目的要求隨機抽取足量的樣品。依產品銷售包裝容量的大小,每位感官檢驗者用2~3瓶(盒、袋)進行感官檢驗;至少取6瓶
(盒、)進行凈容量檢驗;5(盒、袋)混勻后進行理化檢驗;5瓶(盒、袋)混勻后進行微生物檢驗。
6.3.3 活性乳酸菌飲料樣品應及時進行檢驗;不能及時檢驗進,應貯于2、10 冷庫或冰箱內。
6.4 判定規
6.4.1 出廠檢驗在其全部檢驗項目均符合相應的指標要求時,判為產品出廠檢驗合格;
出廠檢驗項目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相應的指標要求時,判為產品出廠檢驗不合格。
6.4.2 型式檢驗在其全部檢驗項目均符合相應的指標要求時,判為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型式檢驗項目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相應的指標要求時,判為產品型式檢驗不合格。
6.4.3 在出廠檢驗或型式檢驗不合格時,可自同一組批中再次隨機加倍取樣進行復驗,復驗只需測定或檢驗不合格的項目;復驗結果合格時判為產品合格,復驗結果不合格時判為產品不合格;但微生物項目(除乳酸菌數外)不合格時則不昨進行復驗,直接判為產品不合格。
6.4.4 供需雙方對檢測結果有爭議時,由具有仲裁資格的質量監督單位仲裁。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銷售包裝的標志內容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產品外包裝箱的標志內容應包括:
a.產品名稱;
b.產品件數;
c.毛重與凈重;
d.包裝箱外部尺寸;
e.生產日期與批號;
f.運輸及保存的注意事項;
g.生產廠名、地址及郵政編碼。
7.2 運輸
運輸工具、車輛必須清潔、衛生,備有防雨、防曬設施。長途T輸活性乳酸菌飲料的車輛,必須有隔熱或冷藏設施。
7.4 貯存
7.4.1 活性乳酸菌飲料應貯存在2 ̄10 的冷庫中。
7.4.2 非活性乳酸菌飲料應避光貯存。倉庫中相對濕度不超過80%,溫度不超過25 。產品應碼放在距墻、距冷熱管、距柱0.5m以外、距地面0.1m以上的托板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2m。
7.4.3 產品符合上述貯存條件時,保持期應符合表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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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輕工部質量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乳品標準化中心歸口。
本標準由深圳市活力寶有限公司。廣州市乳制品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盛延嶺、趙曉東、劉樹英、白梅、曲津華、陳行福。